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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对象一时糊涂,盗窃现金身陷囹圄 公开听证依法不捕,彰显检察人文关怀

【字号:    】        时间:2017-10-17      

  

  2017年8月14日,嫌疑人段某某(女,58岁,孝昌人,已离异)受丰山镇村民夏老汉邀请,从孝昌城区乘车到孝昌县丰山镇丰新村村民夏老汉家中相亲,当日中午趁夏老汉做午饭之际,将夏老汉放在床头垫子下的1600元现金盗走。夏老汉发现后于次日报案,公安机关于9月15日立案并抓获嫌疑人段某某,嫌疑人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以段某某涉嫌入户盗窃向孝昌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9月26日,孝昌县检察院在讯问嫌疑人后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安机关办案人、法制审核员、失主、嫌疑人亲属及所在村组干部、律师、县人大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县检察院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意见,与会人员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是否有逮捕必要充分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嫌疑人段某某系因相亲而合法进入失主夏某家中,属普通盗窃,不是入户盗窃,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好,真诚悔罪,已赔偿失主损失,得到失主谅解,不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检察机关不捕犯罪嫌疑人。

  听证会后,孝昌县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和听证会情况,经向检察长汇报,已于日前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犯罪嫌疑人段某某。

  检察官说法1、尽管对段某某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决定,但段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案件并没有终结,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并进入下一步诉讼环节。

  2.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没有数额要求,本案嫌疑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还是应该从普通盗窃上结合犯罪金额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