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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丨收售“二手手机”需谨慎 一招不慎成“帮凶”

【字号:    】        时间:2024-07-22      

  二手手机交易因其货品来源渠道多元,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近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朱某某盗窃他人手机后,随即将手机通过二手手机店成功销赃。

 

  2024年7月19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以该案中发现的线索为契机开展综合履职,联合公安机关对城区二手手机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二手手机店经营范围、收售二手手机台账、是否有特种行业营业执照、对出售人员信息是否核实并如实登记等情况。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店面未对出售人员身份信息如实登记,且未对回收的二手手机来源进行核实并作详细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后,依法对违法二手手机店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并敦促其整改。

  下一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二手手机店进行检查,有效规范二手手机店的经营行为,切实堵塞赃物销赃渠道,消除违规经营苗头和治安隐患,有效维护二手手机交易市场秩序。

  检察官提醒,在回收二手手机时要依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落实好实名登记制度,要对二手手机基本特征、来源、收购时间等情况进行如实登记,要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切断违法犯罪赃物的销赃渠道。

  【法条链接】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