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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服务支点建设,托起社区矫正对象的谋生之路

【字号:    】        时间:2025-05-22      

“我们公司在某地新开的门市部出现了经营问题,但我每次外出都要审批,审批流程复杂且耗时较长,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大......”

X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很是忧心焦虑。今年3月,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走访摸排中了解到,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X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因企业经营有经常性外出的需求。刘某为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孝昌县某乡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外出请假受到严格限制,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其公司业务受到影响。

一、外出监管有顾虑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然而,在此前的矫正管理中,为了避免跨区域流动发生脱管、虚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生产经营时,审批程序较为复杂。

企业发展有需求,矫正监管有顾虑。如何打消顾虑,为涉市场主体矫正对象跨区域经营活动“松绑”?这一问题,在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服务支点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中,显得极为重要。

孝昌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要解决这种困境,一方面要审核涉市场主体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确实有其必要性,另一方面,要与监管部门一起探索新的监管路径,既能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心结”,同时又能解决监管部门的“法结”,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官首先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及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书面审查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企业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工资发放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刘某的原判犯罪性质、再犯罪危险性以及其在矫期间的表现、改造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孝昌县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大队负责人表示:“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按时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按时报到,每次请假外出都能够提前报备。”经综合研判,检察机关初步认为刘某符合经常性跨省市活动申请的基本条件。

二、公开听证解难题

既要保护企业健康发展,也要保证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放得出”又“管得住”。为破解难题,2025年5月14日,孝昌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桂改清主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大队负责人和司法所相关负责人以及村委会干部共同参与。

 

 

在听证会上,刘某详细阐述了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和经常前往某地经营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并承诺在外出经营期间,主动报告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对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关心的社区矫正对象前往外省后如何监管等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大队和检察机关逐一作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过程中,我们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涉企矫正对象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并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等信息化核查方式进行动态监管。同时,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开展监管教育工作,如发现社矫对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会中止其经常性外出审批,不批准其外出。”“检察机关也将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通过后不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经过审议,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矫正对象的经营性外出申请。“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社区矫正对象得以前往某地解决公司经营问题,能够有力地保障企业经营发展,同时也符合《社区矫正法》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立法精神。”

“司法机关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为我们提供了便利。相信通过这个机会,我们公司的经营一定会重新步入正轨,今后我一定好好经营企业,遵纪守法、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多做贡献。”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当场表示。

三、跟踪监管不疏漏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向县司法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县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批准了刘某经常性跨省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申请。下一步,检察官将持续关注刘某的情况,随机对刘某外出情况真实性、请销假程序是否完备等进行核实,并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落实日常监管,实时查看刘某的位置,监督是否按时打卡报到,掌握其思想和学习状况等。

四、完善机制保障

2023年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孝昌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印发《孝昌县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规定限制影响企业经营需求的现实“症结”,建立了经营外出分级管理机制,对适用人员、身份认定、准假原则等进行了规定,尽可能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确因企业经营需要而外出的需求。

 

近两年来,孝昌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就进一步完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机制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就简化流程、规范程序、统一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涉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