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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院依法对一起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介绍贿赂案提起公诉

【字号:    】        时间:2019-03-29      

      近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介绍贿赂罪对湖北省汉川市看守所管教员吴某某提起公诉。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汉川市看守所管教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被管教对象传递信息,意图使在押人员逃避法律的处罚,并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为了帮助该在押人员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又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居中联络,向国家司法人员行贿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分别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介绍贿赂罪,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