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汉川市看守所管教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被管教对象传递信息,意图使在押人员逃避法律的处罚,并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为了帮助该在押人员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又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居中联络,向国家司法人员行贿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分别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介绍贿赂罪,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