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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公诉

【字号:    】        时间:2020-04-03      

 

41日,由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9年6月5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协同合作、分工明确,胡某某通过在网络上打广告方式推销,刘某某通过孝昌某快递公司发货运输,二人冒用“张永昌”的名义,共同以4200元至46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假冒注册茅台商标的茅台酒,经会计鉴定:二人销售茅台酒销售金额889400元,应收取货款889400元,其中已收168500元,未收720900元。6月18日,刘某某开车前往湖北崇阳销售假冒注册白云边商标的白酒,途经武汉东西湖路段时发生事故,从刘某某的车上扣押十二年白云边120瓶,价值14160元。以上茅台酒为刘某某、胡某某共同涉案价值,十二年白云边为刘某某个人涉案价值。经本院审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有效打击和震慑此类犯罪行为,决定依法从严从快提起公诉。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的不良态势,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该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注册商标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醒: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一定销售金额即会触犯法律,锒铛入狱,累及家庭。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贪图便宜,以免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