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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诈骗团伙取钱,一样被判诈骗罪!

【字号:    】        时间:2021-10-22      

  在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需要使用大量银行卡,还需要到银行领取赃款,这也就衍生了为诈骗团伙取款的犯罪行为。日前,孝昌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就有6嫌疑人将个人银行卡号提供给诈骗分子,帮助诈骗分子取钱,从中获提成。目前,6名嫌疑人犯诈骗罪判刑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嫌疑人王某某通过网上联系、并在广州与诈骗犯罪分子见面商议帮助诈骗犯罪团伙取款,商定由嫌疑人王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和提供银行卡在广西帮忙取款,并在取款前提供取款保证金,取完款后根据取款金额按比例提成。2020年8月,嫌疑人王某某邀约嫌疑人赵某、陶某等4人持自己和家人朋友银行卡共计74张,于广西接受嫌疑人庞某安排用自己所持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取款。

  经公安机关查证,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嫌疑人王某某等五人利用自己所持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取款共计219959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庞某、王某某、陶某某、赵某、张某、罗某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事先通谋,帮忙取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一审宣判,庞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狡猾的诈骗分子为了隐藏自己,往往会选择寻找他人帮忙款。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诈骗团伙的一员。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帮诈骗分子取款的行为看似可以迅速带来高额报酬,但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诱惑再大,也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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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