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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抽的不是利,是刑期!

【字号:    】        时间:2025-08-21      

在大众印象中,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往往都是地下赌庄“强取豪夺”的赌场老板,却不知,互联网“线上赌场”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时代快速发展,一种看似不起眼却潜藏着巨大法律风险的行为逐渐浮现--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许多人并未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开设赌场罪。

自去年至今,孝昌县检察院办理了一批开设赌场案,共起诉25件73人。案涉被告人通过微信社交软件加入某赌博网站,成为赌客并投注赌博,后为获取更大利益,为该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使用微信、抖音等聊天软件向不特定人群推广该赌博平台,发展下线赌客参与赌博并接受投注,从而获取网站佣金返利。涉案赌资达到6万元至700万元不等,判处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进行推广,只要接受赌博网站授权,通过专属链接、二维码等方式发展下线赌客;或是在微信群、QQ群、社交平台、论坛等各类网络空间散布赌博网站;又或是按照邀请人数、赌客投注金额获取佣金返利,甚至是以看似正当的“兼职推广”“游戏试玩”之名诱导他人点击链接参与赌博,达到一定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此外,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或推广服务的,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检察官郑重提醒,谋财之路千万条,开设赌场是绝路。请警惕新型赌博,不轻信高额返利、暴富诱惑,不触碰任何形式的赌博网站,不侥幸以为自己只是“小玩怡情”,不出租、出借个人支付账户,避免沦为犯罪工具。赌博吞噬财富与前途,勤劳方能创造幸福。让我们共同携手,守护清朗网络环境,自觉远离赌博犯罪,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举报,共建文明法治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