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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利获刑 2 年 8 个月!孝昌男子非法获取近943万条公民信息

【字号:    】        时间:2025-10-16      

  近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 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元。该案的办理,再次敲响“公民个人信息不可侵”的法律警钟。

案情回顾:为牟私利,非法获取近943万条公民信息

  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间,被告人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某通讯软件暗中非法获取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核心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存储在个人电脑中。不仅如此,他还将部分信息通过该软件转手提供给他人,形成“获取 - 存储 - 倒卖”的违法链条。

  案发后,经核查,宁某某电脑硬盘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去重处理后仍多达943.876万条。这些信息的非法流转,不仅直接侵害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更给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严重破坏个人信息保护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细致核查证据,精准指控犯罪

  “我们对案件中的聊天记录、存储数据等关键证据进行逐一核查、筛选,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全面梳理宁某某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时间线、数量及情节,明确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宁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宁某某服判未上诉。

检察官说法: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切勿“利”令智昏

  “现实中,不少人以为‘倒卖几条信息’是‘小生意’,殊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办案检察官结合此案提醒:

  1、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达到 “情节严重”(如获取信息 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等),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关联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非法流转极易引发电信诈骗、精准骚扰等问题,干扰正常生活;

  3、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严守法律底线,不触碰、不传播他人个人信息,发现类似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检察提示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墙”。也呼吁广大群众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信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