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亲,就因为点村里琐事吵起来动手,现在想想真不值。感谢检察官和大家给我机会,我以后一定遇事冷静,珍惜邻里情!”调解会上,孙某某真诚悔过。被害人易某某说:“我自己也有过错,他也积极赔偿我了,对他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近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将调解会“搬”到孝昌县花园镇某村村委会,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和谐,让邻里矛盾在“案发现场”得到妥善化解。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二人在村委会办事期间,因村里琐事发生口角,言语谩骂逐渐升级,双方情绪激动引发冲突,孙某某用拳头击打易某某胸部,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易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调解会由县检察院检察官张琦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村干部、部分村民代表现场旁听。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孝昌县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协作机制、目的及意义,随后详细阐述了案件基本情况、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听证员和在场村民阐释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监督员围绕案件问题向双方当事人核实,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进行评议,一致认可运用孝昌县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协作机制(下文简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的从轻处理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有效修复邻里关系,助力乡村和谐稳定。
此次上门调解,依托《机制》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孝昌县检察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孝昌县检察院将持续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充分发挥《机制》矛盾化解、关系修复的作用,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乡村治理,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