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杨某年岁较大,案件系过失犯罪,为以“看得见”的方式化解矛盾,孝昌县检察院决定把听证会搬到杨某居住地的丰山镇综治中心。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综治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详情。杨某因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且犯罪时满六十五周岁不足七十五岁,本案属过失犯罪,综合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拟从轻处理。
参会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发表询问后,结合嫌疑人主观过错、事后悔过表现、社会危害性、群众日常表现综合研判,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作出从轻处理意见。